我区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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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5日发表
根据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转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东民〔2012〕13号)文件精神,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原标准: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原标准: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我区自2011年8月1日至今,我区共有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病故的13人,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调整后测算共补发88688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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