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中心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取暖费实行救助的
东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解决2004年中心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冬季取暖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救助标准
中心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户一次性救助800元。
二、救助方法
救助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审核、公示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报东营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资金来源和使用管理
供暖救助范围的城市低保对象,救助资金由市、东营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
市财政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局转移支付到东营区财政局,由区民政局统一发放。取暖救助金实行交补分离,由社区居委会统一凭交费***到区民政部门领取。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救助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各有关部门、单位及社区居委会务于2005年1月30日前将取暖救助金发放到城市低保对象手中。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