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价年内再降促企业继续减负
近日,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按照《关于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510号)要求,继续落实推进高新区一般工商业电价调整工作。
一是严格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目标。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山东电网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单一制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标准,其中销售电价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用户每千瓦时降低3.33分(含税,下同)、1-10千伏用户降低3.20分、35千伏及以上用户降低3.08分;输配电价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用户降低3.13分、1-10千伏用户降低3.01分、35千伏及以上用户降低2.89分。其余用电类别电价不做调整。
二是推进转供电单位落实电价目标。及时向高新区各转供电单位宣传通知精神,要求于7月1日起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的预购电电价标准,调整到不高于每千瓦时0.9203元(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尽快调整相关收费系统及票据资料,张贴电费明码标价公示,做好政策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