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国有(集体)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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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02日发表
淄人社发〔2011〕1号
各区县、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淄博市调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批复》(鲁劳社函〔2009〕109号)精神,自2011年1月1日起,降低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以及由此改制的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率1个百分点,由21%调整为20%。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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