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领工资主张已给要有证据
[案例] 张某与李某系同村,2008年至2009年两人曾共同在外地一家公司工作,2010年3月张某辞职回了老家。同年6月,公司给张某、李某等人补发了2009年度的两个月工资。李某称自己与张某系同村,为张某代领了该工资,并在工资表上签字。2012年2月,张某得知公司曾经补发两个月工资,便向公司索要。公司财务告诉他李某已经代领。可是张某向李某索要时,李某却说工资已经给了张某,两人各执一词,张某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解析:李某代领张某工资属不当得利,所领工资应依法返还给张某。李某称已经给付张某工资应提供证据证实,李某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应依法承担返还张某工资的责任。庭审时,李某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根据法律规定,诉讼实效的起算时间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李某领取张某工资后,直到张某向李某要求返还工资,李某拒绝给付时,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故此案诉讼时效应从2012年2月开始计算,被告主张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 (岳可华 邢爱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