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三无食品获十倍赔偿
近日,某外地消费者来到桓台县工商局反映桓台某超市销售的香肠为“三无产品”,其购买了价值100元的商品,要求商家退一赔十。
据消费者反映,此香肠虽在散装熟肉制品处销售,但已经预先包装好,应属于预包装食品。但标签上仅标明了商品价格及销售单位的名称,内容标注不完整。
县工商局消保科执法人员立即到超市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基本属实。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依据上述法律条款规定,工商执法人员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最终商场同意为消费者支付货款及十倍赔偿金共计1100元,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县工商局消保科对该超市的经营行为将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张海静 商艳斐 韦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