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泉镇三解提升行政调解实效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源泉镇通过和解、调解、化解等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促成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提升基层行政调解工作实效。
一是以和解的方法调解。对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过错,而申请人和第三人都存在一定过失,造成了申请人和第三人的纠纷,双方各退一步即“海阔天空”。行政调解人员采取说服教育、开导等多种方式,向当事人各方释难解疑,晓以利害,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促使申请人和第三人达成和解。
二是以劝解的方法调解。对于行政机关同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可因势利导,指出申请人存在的过错,说服其撤回申请,从而按照法定程序终止复议活动,劝解即告成功。
三是以化解的方法调解。对于 “民告官”的行政调节案件,调节人员向被申请人说明其过错可能为当事人造成危害的后果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被申请人愿意改过并有其具体实施方案的情况下,允许被申请人主动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从而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