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开展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审批工作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近日,张店区人口计生局对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开展奖励扶助审批工作。这一政策的实施,实现了我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全覆盖。
审批条件和范围如下:
(一)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本区城镇户籍,年满60周岁;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4、根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淄博市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办法》(淄政发【2010】108号)规定,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加发5%退休金、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条件,未享受养老补助待遇;5. 外地迁入我区的城镇居民,须未在原户籍地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2013年12月31日后迁入我区且连续5年以上的,方可纳入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范畴。
(二)以下享受其中之一不在本次发放范围:1.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加发5%退休金、企业退休职工加发一次性养老补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均属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只能按规定享受其中一项,不能重复享受;2. 城镇部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奖励扶助资格,并办理退出奖励扶助手续。(1)、依法再生育或违法生育、违法收养;(2)、本人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区;(3)、因弄虚作假等原因骗取奖励扶助金或工作人员审批错误;(4)、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截止到11月30日,本年度年满60周岁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可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证》(无退休证的由村居出具无业证明)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3份和彩色1寸近照3张,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提出个人申请,经过村居核实,镇(街道办事处)复审,区人口计生局审核确认。
咨询电话:2157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