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城区机动车租赁经营秩序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安全法》、《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租赁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广场、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卫工作的总体安排,章丘市机动车租赁市场停车区已经建成,形成车辆入驻条件,地址在绣水东路以东、龙泉路以南、东风煤矿以西、环卫服务中心以北区域。现将规范城区机动车租赁经营秩序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宣传发动阶段(4月27日—5月15日)。向机动车租赁业户发放《致城区机动车租赁业户的一封信》,通知各业户不得在城区各路段进行机动车租赁经营行为。请城区各路段用于租赁业务的客运车、货物运输车、工程机械车辆的业主,及时到市机动车租赁市场报名登记、规范经营。报名时间为5月10日—5月15日。
2、集中整治阶段(5月16日起)。市公安局、交运局、城管执法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执法工作组,开展整治机动车租赁秩序专项行动。对城区机动车业户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租赁经营的,依法予以取缔,对不听劝阻的业户,将依法予以处罚。
3、整治机动车租赁秩序专项行动中,对妨碍、阻挠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丘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章丘市公安局
章丘市交通运输局
章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章丘分局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