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检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8月31日签署第447号***令正式予以公布,并将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涉外经济管理工作中的大事,对于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新修订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是在1992年10月经***批准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至今已施行13年的基础上,为适应新形势、体现改革成果、强化依法管理、打击违法行为而修订出台的。它的公布施行,对于进一步强化检验检疫部门职能,理顺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为检验检疫部门执法提供更有力、更详尽的法律保障,全面推动检验检疫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都将发挥重大而积极的作用。标志着检验检疫工作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新修订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与现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相比有着许多不同。第一,进一步明确了检验检疫机构的职能任务,即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加强了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强化了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以及办理原产地证明的申请人等的管理规定。第三,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了行政许可措施,除了对《商检法》规定的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进出口检验鉴定机构核准等许可项目进行细化外,还进一步明确了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实施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注册登记、报检业务人员从业注册等行政许可项目。第四,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对近年来出现的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真实情况、恶意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等违法行为,作出了详细具体的处罚规定。第五,加强了对检验检疫机构和工作人员的监督。
新修订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将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反欺诈等要求作为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主要内容,对提高办事效率和提供优质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更对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体现了人民利益、时代精神、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国际规则和中外企业利益,为检验检疫系统履行“忠于职守、勇于负责、严格把关、保国安民”的职责,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依据。(茂境检)
《茂名日报》(2005-11-25 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