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类商品纳入价格干预范围
我市启动临时措施规范市场秩序
七大类商品纳入价格干预范围
本报讯 (记者 梁爽 许丽绮李丹 李国亮)记者昨日从市物价部门了解到,为防止和抑制重要商品价格不合理上涨,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保持价格基本稳定和保持社会稳定,我市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在我省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告》的要求,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对部分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方案》,从本月25日起,对成品粮、猪肉、乳品等7大类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粮食等重要商品列入干预范围
根据《方案》,我市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商品(服务)主要有以下7大类:成品粮及其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及其制品、乳品、鸡蛋、液化石油气及其他重要商品与服务。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商品及服务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市金信米业、市明湖百货、市国成百货、市荔晶购物、市聚佳购物、沃尔玛、市供气有限公司等25家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被列入我市第一批实行调价备案的企业范围。
三种情形应报物价部门备案
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企业提高上述商品价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和调价备案表送达当地市或县物价部门:一次调高价格4%(含4%)以上的;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含6%)以上的;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含10%)以上的。
调价备案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名称及主要经营情况;提价的幅度,包括上期价格、现行价格、提价幅度和提价总额;提价的理由,包括进货价格、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等实际成本费用变化情况。
物价部门收到调价备案有关材料后,出具受理回执。物价部门对调价备案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备案企业,并责令备案企业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企业调价无异议。
干预措施是临时的
据了解,我市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自本月25日起执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价格显著上涨情形消除后,将及时解除临时干预措施。
《茂名日报》(2008-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