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宣传专栏 |
编者按: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税收扶持政策,涉及到经济发展领域的各个方面。为了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好地服从服务于我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合我市地税实际,市地税局对地税征管范围内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初步形成了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一、推进产业转移园建设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从2010年1月1日起,按照省地税局、省财政厅 《关于同意茂名市重新调整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单位税额标准的复函》(粤地税函[2009]1101号)规定,积极推进产业转移园建设,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税工业用地,按规定实行减税政策扶持进园企业健康发展。 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等企业所得税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我市2008年度、2009年度共13家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七)按规定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八)对中小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一律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九)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未完待续)(市地税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