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出台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提质量、上水平,进一步缓解群众看病就医困难,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日前,宿迁市政府出台《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分十大部分三十三条内容,主要针对当前宿迁市社会办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相应支持举措。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支持举办者自愿选择经营性质、落实社会办医税费政策、完善医保支持政策、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财政奖补机制、保障合理用地需求、改善投融资政策环境等方面内容。
《意见》明确,按照“控制总量、提高质量、发展特色”的规划指导原则,多渠道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重点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举办妇产、儿童、康复等高水平特色专科医疗机构;举办高层次医疗机构。到2020年,全市社会资本举办的三级医院和二级甲等医院分别达到9所以上,60%以上的乡镇医院达到一级甲等医院标准。
《意见》明确,支持举办者自愿选择经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经营性质,并接受相应管理。
《意见》明确,切实落实社会办医税费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税收政策,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鼓励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高新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意见》明确,建立健全财政奖补机制,奖励支持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建设、科研成果、医疗机构升级晋等、基本建设和设备配备等。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重点专科(学科)由市级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乡镇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获得省、市级特色科室(专科)由市级财政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项的,一等奖由市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二等奖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三等奖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社会办医疗机构晋升为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三级由市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晋升为二级甲等、二级乙等由辖区财政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乡镇医院晋升为一级甲等、一级乙等由县区财政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和支农、支边、对口支援、大型活动医疗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指令性任务的支出,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补偿。
《意见》明确,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用地规划,社会办医疗机构选址要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意见》明确,改善投融资政策环境。鼓励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规定利用办医结余和捐赠资助设立医疗基金,收益用于医疗机构自身发展。
《意见》明确,强化综合监督。建立卫生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综合监督执法。引进群众满意度测评,支持患者对医疗机构的监督。
《意见》同时明确,落实信用管理。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提高失信成本。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
《意见》明确,完善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完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处理机制,积极指导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处置医疗纠纷,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要主动协助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正常医疗秩序。
《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