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延长执行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近期,国家决定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新的延长政策有3个新特点,一是实施期限更长,新的延长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再免征6个月;二是受益面更广,不仅企业的社保缴费负担减轻了,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低收入企业职工以及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从中受益;三是政策内容更丰富,新的延长政策不仅包括减免单位缴费部分,还扩大到个人缴费基数下限2020年不调整和允许灵活就业人员自愿暂缓缴费,政策有拓展,减负更全面。
具体如下——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建筑业等工程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仍按《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泰人社发〔2020〕40)号)文件精神执行,其减免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底。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减半征收政策执行到2020年6月底,自2020年7月-12月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降低后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8%(含生育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从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统一阶段性降低为9.5%。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大型企业等减半征收的参保单位,在享受减半政策后本年度内缴费仍有困难的,可继续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且缓缴期截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姜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19335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3368元执行。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19335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3368元执行。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自然年度)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缴费工资基数在市公布的2021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自主选择适当档次,期间免收滞纳金。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时间: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缴费基数:下限按3368元执行,上限按19335元执行;最低缴费标准:基本养老保险3368*20%=673.60/月,基本医疗保险3368*9.5%=319.96/月,大额医疗补助3368*0.8%=26.9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