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江苏省秸秆禁烧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特通告如下:
一、在秋季农作物收获期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焚烧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的农作物秸秆。
二、禁烧农作物秸秆工作由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负责,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作为年终对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各村(居委)应制定村规民约,禁止焚烧秸秆。
三、市环保局是禁烧农作物秸秆的执法主体,要把禁烧现场督查工作作为当前环境监察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禁烧期间,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进行监控。市农业、科技部门负责秸秆的综合利用工作,并积极配合市环保局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市广电台、《靖江日报》社等新闻宣传部门和市教育局要配合市环保局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对重点地区的秸秆禁烧情况进行***报道,并对焚烧秸秆的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市交通运输、公安、气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禁烧秸秆工作。
四、秋收期间,市政府将组织市环保、公安、交通运输、农业、监察等部门联合执法。实行24小时对禁烧秸秆进行检查,严厉查处焚烧秸秆行为。
(一)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树木毁损的,由市农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二)公民焚烧个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的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或因秸秆抛河引发水污染事故的,由市环保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进行处罚。
(三)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行动起来,同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作斗争,并向公安机关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提供重要线索的人员,将给予奖励。发现秸秆焚烧现象的,可拨打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举报。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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