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口区渣土运输扬尘管控提升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浦口区渣土运输扬尘管控提升方案》经区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8日
浦口区渣土运输扬尘管控提升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市城建城管工作动员大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区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严惩渣土处置、运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时清理渣土处置造成的污染,为群众创造整洁、优美、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依据《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宁政发﹝2019﹞7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全区渣土联合整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城管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区公安分局、环保局、建设局、交通局以及各街场、园区分管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和协调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区城管局、公安分局、环保局、建设局、交通局组成,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
二、工作目标
按照权属分工、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落实各责任单位渣土管理责任,理顺渣土管理职能,建立全域管理、全程***、资源优化、处置高效的管理机制,切实提升全区渣土管理工作水平。
三、工作任务
(一)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1. 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企业从事渣土运输活动,应当向区城管部门申请备案,经审核通过后,方可从事渣土运输活动。建设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经区城管部门核准合法备案的渣土运输企业;不得交由未经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承运。(责任单位:区城管局)
2. 推广新型环保渣土车。2019年新开工的建设项目要使用新型环保渣土车。2019年6月1日,浦口区主城区范围内要淘汰所有老式渣土车,全部使用新型环保渣土车;2019年7月1日前,浦口区绕城公路、沿山大道以内范围要淘汰所有老式渣土车,全部使用新型环保渣土车;2019年10月1日前,全区淘汰所有老式渣土车,全部使用新型环保渣土车。(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公安分局)
3. 规范渣土处置许可。建设单位需要处置工程渣土的,需向区城管部门申请渣土处置许可,并按照规定缴纳处置费。建设单位申请渣土处置许可,需提交渣土处置方案。区城管局会同区公安交管、环保、建设部门根据工程工期、渣土运输量、道路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不满足运输条件的,区城管局应当向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建设单位需修改方案。(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区建设局)
4. 规范渣土运输安全管理。渣土运输企业在运输渣土前,需持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查验合格证明,向区城管部门申领车辆准运证后,向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车辆通行证。通行证需载明建设工程名称及地点、运输车辆牌号、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弃置场地。未办理准运证和通行证的车辆不得运输渣土。(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城管局)
5. 实行渣土运输工程招投标制度。渣土运输量超过二万立方米的,应当以招投标方式确定运输企业。渣土运输量超过二万立方米,且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及时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公开招标。(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行政审批局)
(二)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施工现场管理
1. 实行渣土运输处置差别化管理。根据建设工地现场条件以及管理效果,给予渣土运输处置差别化政策支持。
(1)浦口区主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工地,属于智慧工地,且使用已在区城管局备案的新型环保渣土车外运渣土的,在全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管控、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的非最高等级管控(一级管控、二级管控)期间,经交管部门批准,可在每日除早晚交通高峰期以外时间开放全天候出土(视道路通行情况);最高等级管控(三级管控)时,渣土等工程车辆停止运输。(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建设局、区环保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
(2)浦口区主城区范围外的建设工程工地,属于智慧工地,且使用已在区城管局备案的新型环保渣土车外运渣土的,在全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管控、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的非最高等级管控(一级管控、二级管控)期间,开放全天候出土;最高等级管控(三级管控)时,渣土等工程车辆停止运输。(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区环保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
(3)浦口区主城区范围外的建设工程工地,达到“五达标一公示”要求的工地,工地门口安装有接入区数字城管渣土管理系统的视频监控,且使用经区城管局备案的新型环保渣土车外运渣土的,除全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管控、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外,开放全天候出土。(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建设局、区环保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水务局)
2. 各工程监管部门加强对差别化管理工地的动态巡查,随机调取施工现场视频和监控数据,对巡查中发现不符合差别化管理工地基本条件情形的,责令整改。(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区环保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局)
3. 未达到差别化管理基本条件的工地,严格实行“四有两不”(有工地围挡、有出口硬化、有冲洗平台、有保洁人员和车辆装载不超高、车轮不带泥上路),并确保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区环保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局,区城建、交通、国资、康居集团等建设主体单位)
4. 不具备实行“四有两不”条件的城市道路挖掘、市政工程、园林绿化以及居民装饰装修作业,施工现场无法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洁措施,保证净车出场。(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区环保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城管局,区城建、交通、国资、康居集团等建设主体单位)
5. 加强渣土管理科技化运用。区城管局要大力推进智慧城管平台建设,加快推进渣土管理科技化监管的实战运用,除智慧工地外,建设工地出土5000方以上的工地,工地出口必须安装渣土运输视频监控。(责任单位:各街场、园区、区城管局)
(三)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1. 现场运输车辆装载及冲洗管理。区各建设工地牵头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建筑工程裸土覆盖巡查执法检查工作,落实工地车辆冲洗出场保洁降尘的监管工作;房建工程和市政工程渣土车辆未经冲洗驶离工地由区建设部门负责查处;交通道路建设工程车辆未经冲洗驶离工地由交通部门负责查处。(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
2. 渣土运输车辆执法。区城管部门负责对未经核准从事渣土运输、车辆未密闭、带泥上路、抛撒滴漏、偷倒乱倒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责任单位:区城管局)
3. 渣土运输道路交通执法。区公安部门负责渣土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渣土车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行驶、超载、闯红灯、违规鸣笛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区交通部门负责对渣土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和污染损坏公路的行为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
4. 渣土运输扬尘污染执法。由区环保部门牵头组织扬尘污染防控情况的统一监督,各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对工地内及渣土装载、运输、弃置过程中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建设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
5. 渣土弃置场地执法。由区城管局牵头组织公安机关,对违反许可条件收纳渣土、私设渣土弃置场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予以取缔。(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公安分局)
6. 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区城管部门会同公安交管、建设、环保、交通等单位,建立渣土运输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卫星定位检测、建设工程施工、渣土处置等信息共享。对存在违规运输行为的建设、施工单位及运输企业,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将屡教不改的运输单位纳入征信系统,记入不良信用记录,记录结果为运输企业延续许可、参与相关招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城管局、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
(四)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末端处置管理
1. 加强统一调度和动态调剂。区城管局负责建立全区渣土(建筑垃圾)动态数据库,统筹全区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处置总量。各相关部门、街场和园区要严格管理,需要跨区域使用或外运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时,责任主体要提前上报区城管局,由区城管局统一调度和动态调剂;区城管局做好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处置场、临时储运场、资源化利用的供需调剂引导。(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城建、交通、国资、康居集团,各街场,园区)
2. 建立渣土处置场。2019年11月底前,各街道、浦口高新区、浦口经济开发区要至少建立一处渣土处置场地(处置场或回填场、临时储运场),设置清洗设施,配置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查验进场车辆的查验合格证明、准运证、通行证,建立每日作业台账。容量在5万方以上的渣土处置场全部配备安装“电子双向签收”系统、过水槽、冲洗平台及洗轮机,并进行场内道路硬化。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街道、园区申报的渣土处置场地的选址工作给予相应指导意见。(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浦口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珍珠泉管委会、各街道)
3.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2019年11月底前,各街道至少建立一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尽可能实现建筑垃圾再回收利用,达到就地处理、就近回用,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输成本,提高利用效率。(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区拆管中心、区城管局、各街道)
(1)拆迁工地建筑垃圾。加强自有拆迁工地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力度,对具备条件的拆迁工地利用设施进行建筑垃圾就地破碎利用,不具备条件的按规范外运至末端处置场,杜绝私拉偷运、偷倒乱倒现象。(责任单位:区拆管中心、各街场、园区)
(2)住宅小区建筑垃圾。各街场、园区督促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加强装潢垃圾的管理,对装潢垃圾进行分类、挑拣,其中建筑垃圾实行资源化利用,生活垃圾按照规定规范运输至垃圾焚烧厂。(责任单位:各街场、园区)
(3)宕口、矿坑回填。区国土部门结合矿坑、宕口整治,进一步挖掘辖区内渣土回填资源;利用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回填地势低洼区域,后期进行平整、复垦,采取措施使其处于可利用状态。(责任单位:区国土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环保局、区城管局、各街场、园区)
(五)工程渣土、装潢垃圾及生活垃圾污染治理
1. 能追查到污染责任单位的:对偷倒乱倒工程渣土、装潢垃圾、生活垃圾等污染环境的,能追查到污染责任单位的,由城管部门责成责任单位进行清理整改,并立案查处。
2. 无法查到污染责任单位的:整改清理责任由以下单位承担:
区城管局负责清理管养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广场、绿化带的偷倒污染清理;
区交通局负责交通道路管养范围内的偷倒污染清理;
区水务局负责管养河道范围内的偷倒污染清理;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偷倒污染清理;
拆迁地块和土地储备地块由各自责任单位负责清理;
工程建设工地建设完成但未移交的由原建设单位负责清理;
其他无法确认责任主体的渣土偷倒或污染,由属地街场、园区负责清理。
3. 各建设单位、土地权属单位,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工地、自有场地的监管,采取专人巡防值守、安装视频监控、实施物理隔离等措施,防止所属地块内发生偷倒乱倒等违法行为;因管理不善造成偷倒乱倒等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自行负责清理。
四、工作要求
1. 明确工作职责。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订相应的措施办法,加强落实。建立分管领导、负责科室、具体责任人的层级管理网络,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2. 狠抓源头管理。要从源头做起,管好四个方面,即管项目、管工地、管抛撒、管街面。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属主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3. 加大处罚力度。对存在违规运输行为的建设、施工单位及运输企业,发现一次,处罚一次。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对屡教不改的,要纳入征信系统,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4.切实履行职责。针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管理中发现的职责履行不到位、涉嫌违纪违法、媒体曝光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行为,将移交区纪委处理。
相关链接:《浦口区渣土运输扬尘管控提升方案》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