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使用机构编制资源的意见的通知
浦政发〔2017〕26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区编办牵头拟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使用机构编制资源的意见》已经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使用机构编制
资源的意见
近年来,作为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主要形式的民办教育在我区不断发展壮大,有效增加了我区的教育服务供给,为推动我区教育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已经成为我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在我区民办教育发展的过程中,使用机构编制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多。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使用机构编制资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办教育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
二、民办教育应从管理体制和机制上打破束缚公办教育发展的一些条条框框和因素,不能套用公办教育的办学模式。民办学校要完善学校法人治理,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民办学校要用先进的办学理念、灵活的办学机制、高水平的办学质量、优厚的待遇和赏罚分明的奖惩办法吸引并留住教育方面的管理精英和高层次施教人才。
三、民办学校未纳入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不适用***颁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令第486号)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令第411号)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号)等有关机构编制规定。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以及注销,无需机构编制部门的审批、核准。
四、机构编制是党和国家的重要执政资源,机构编制纪律是党和国家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五、区政府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同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但不能把现有的机构编制资源作为支持民办学校的手段,更不能挪用、挤占日益稀缺的中小学校事业编制。特定时期的特殊做法不宜复制,更不能作为一种模式来推广。
六、区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禁法外设权。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明确工作时限,规范行政许可工作。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逐步实现日常管理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及时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服务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七、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完善制度政策,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同时,探索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建立教师定期交流、培训机制,形成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局面。
八、本意见适用于区内其他民办机构。
抄送: | 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委各部门 |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7年9月20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