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口区关于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浦政发〔2014〕119号
关于印发《浦口区关于深化基层医疗卫生
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浦口区关于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浦口区关于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促进我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以下简称《决定》)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坚持预防为主,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重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完善居民健康政策,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二、改革目标
通过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业务、经费等划归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补偿机制,合理配置基层卫生资源,提高基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基本医疗救治能力,促进基层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解决广大基层群众看病难的问题。管理体制上划后,原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布局保持不变;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服务内容、服务范围保持不变;原有核定的岗位及编制保持不变;原有核定的收支差额补助渠道及分担比例不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对所辖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室)实行六位一体统一管理模式不变;现有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室)定额补助渠道及比例不变。管理体制上划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经费由区财政会同区卫生局审定。行政区直管的6个街道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经费,由区财政按月或按季安排支出,年终由区财政统一与街道进行结算;高新区托管的3个街道按规定负担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经费,由其街道财政按月或按季上缴至区卫生局会计核算中心,用于保障其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转。
三、工作重点
(一)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补偿保障机制
1、对基层卫生单位实行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18号)、《浦口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意见》(浦医改【2011】1号)和《浦口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经费保障办法》等文件精神,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实行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年初由区财政会同卫生部门对基层卫生单位收支进行核定,不足部分由区、街道两级财政按确定的比例(6:4)分担补助。
2、保证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和设备添置的财政投入。根据苏政发【2011】30号文件精神,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根据创建省级示范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及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设备添置项目支出,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区街道两级财政按5:5进行分担。每年度涉及街道卫生重点建设项目经费方案由区卫生局、财政局会同有关街道共同商定后,纳入下一年度区、街道两级财政预算。
3、各街道继续对本地卫生事业给予支持。要加大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经费投入,特别对65岁以上老人体检给予经费补助。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新建、扩建等涉及到用地的予以保证。按省级标准化建设要求,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社区卫生服务站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每个街道或每3-10万常住人口社区应设置一所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行政村或每1万人口的社区应设置一所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按每千人配备1名乡村医生或每个卫生服务站不少于3名执业助理医师进行配备,并按现有规定负担人员及工作经费,落实乡村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的社会保障待遇。
(二)理顺基层卫生人事管理体制
1、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医疗卫生队伍。成立以区政府分管区长牵头负责的浦口区卫生系统人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区医疗卫生系统人才建设整体规划,努力建设一支执业水平、医德医风、服务能力与卫生现代化相适应的医疗卫生队伍。
2、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区卫生局会同区编办根据苏编发【2009】7号文件规定和省、市、区基层医改相关配套文件,综合考虑功能定位、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范围等因素,提出编制配置方案报区编委会批准后执行,并实行“总量控制、余缺调剂、动态管理”。根据编制和空岗情况,由区卫生局、区编办会商后提出进人计划,并报区编委批准,由区卫生、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新进人员遵循“凡进必考、择优录取”的原则。
3、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管理。认真核准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管理体制上划人员。经人社部门和卫生部门纳入编制内管理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予以上划管理。各街道或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自聘的人员不列入上划,自聘人员由街道统筹消化安排,费用由街道承担。管理体制上划后,区卫生局依法行使对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考核奖励等管理职能,归口管理基层卫生服务机构领导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院长(主任)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实行任期目标责任管理。
4、严格执行执业资格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掌握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条件。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医疗卫生岗位。新进人员在两年内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予以解聘。体制上划后,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新招聘各类人员须报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
5、全面推行岗位聘用制。依照编制和设岗情况实行公开竞争,择优聘任,进一步完善全员聘任制度。
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管理体制上划后,各街道配合卫生部门继续做好医疗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的相关服务和协调工作。
(三)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的财务管理体制
1、全区基层卫生管理体制上划后,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财务管理,规范收支行为,提高理财能力、核算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切实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严格考核兑现绩效工资,区卫生局将继续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由区卫生局成立的“会计核算中心”进行统一管理。“核算中心”人员由区卫生局在系统内部自行调剂解决。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的所有收支全部进入“会计核算中心”,按单位分设账户独立核算。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室)的收支纳入“会计核算中心”。
3、“会计核算中心”资金管理范围包括各单位的收支差额补助的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资金核算范围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资金的所有核算业务。
4、区卫生局要切实加强“区卫生局会计核算中心”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规范,进一步建立财务电子核算信息系统,方便、高效地为基层做好服务,同时加强会计监督,确保经费安全。
5、区财政需将“区卫生局会计核算中心”日常运行保障所需经费,纳入区卫生局部门预算。
(四)加强资产管理,厘清债权、债务
1、按照全区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区卫生局负责制定浦口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区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现有的医疗用地规划及机构设置规划不得擅自出让或变更,确因发展需要需异地新建的,须征求区卫生局意见,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2、加强现有基层医疗机构的资产清查。现有医疗机构的固定资产由所在街道进行管理,不得随意处置。如确有需要,须报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资办备案。体制上划后,卫生部门将对单位按资产性质分类逐一登记造册,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3、厘清债权债务关系。体制上划前由财政、审计、卫生部门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所有债务由原债务主体承担。
4、明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主体。体制上划前,各街道对已实施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的建设项目由各街道按项目要求实施完毕。体制上划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的建设项目由所在街道负责组织实施,涉及到新增用地等重大事项由区、街共同研究解决。
四、组织保障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区、街道及财政、编办、人社、国资、住建、审计等多部门。为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区政府成立浦口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区纪委监督实施。
五、实施步骤
组织发动阶段(9月至10月):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改革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全面进行组织动员和发动。
具体落实阶段11月至12月):开展清产核资、明晰债权债务;人员分流安置、上划;经费统一管理。
总结完善阶段(2015年1月至5月):建章立制,规范运行。
六、本实施意见由浦口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改革领导小组及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意见自实施。
抄送: | 区委、区人大、区政协、高新区党工委、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委各部门 |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