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化街道占补平衡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市江宁区耕地占补平衡、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管理,提高土地复垦整理开发水平,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程实施,实现“占补平衡”目标,根据《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节地提效保发展等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占补平衡、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复垦整理开发专项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三条 各村(社区)细致查找本区域内各类后备资源,包括荒山、荒地、荒水、工矿废弃地,规划待拆迁零散村庄用地等。
第四条 各村(社区)在每年9月份开始调查并向街道申报占补平衡、增减挂钩项目。
第五条 占补平衡、增减挂钩项目立项后,各村(社区)负责协调处理好相关矛盾,不得影响工程施工,确保施工进度。
第六条 街道确定对实施占补平衡、增减挂钩项目的村(社区)给予经济补助。补助方式、标准如下:
1、占补平衡项目:项目实施的村(社区)根据净增耕地指标交易的价款,减去项目实施相关费用(包括:项目区内青苗补偿、建构筑拆迁补偿、项目建设工程费及规划设计等相关辅助费用)剩余资金的50%补助给项目实施村(社区)。
2、增减挂钩项目:以指标交易平台本年度第一次交易价格为标准,项目实施村(社区)根据净增耕地指标面积得出的总价款,减去相关费用(包括:项目区内青苗补偿、建构筑拆迁补偿、项目建设工程费及规划设计等相关辅助费用)剩余资金的50%补助给项目实施村(社区)。
项目实施前期费用,包括青苗补偿、建构筑物拆迁等费用,有街道相关专业部门予以确认。
第七条 经省、市验收确认形成的占补平衡、增减挂钩项目,以实际增加的耕地面积为依据,所涉及的村(社区)与街道签订补助资金协议。
第八条 经上级部门验收合格占补平衡、增减挂钩的项目,各村(社区)、各单位及时组织耕种,并不断提高新增耕地质量。除国家建设确实需要占用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以及种树、挖鱼池、堆放等,确保经得起国家耕地保护各项检查。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暂行规定由淳化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