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宁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文件
江宁政发〔2013〕50号
关于印发江宁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健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区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江宁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
2013年2月10日
江宁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健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围绕区委、区政府政策目标和中心工作由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中央、省市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以及区级财政配套的资金,按本办法办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设置科学、突出重点、使用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内容包括:管理职责,设立、调整和撤销,预算编制和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附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和使用情况接受人大监督以及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按规定程序公开。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 区级财政部门(简称“财政部门”,下同)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区级 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三)会同区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
(四)对专项资金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五)按规定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区级业务主管部门(简称“业务主管部门”,下同)对本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流程,规范管理;
(二)组织项目申报,明确项目具体内容和责任主体,聚焦重点,择优选择重点项目;
(三)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
(四)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监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
(五)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自评价;
(六)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七)按规定做好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九条 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需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符合区委、区政府政策目标,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应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论证后,报区政府审定,或由财政部门直接向区政府申请设立。
(一)中央、省、市财政部门政策明确要求安排或配比的项目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
(二)区委、区政府文件明确项目和规模的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文件规定设立,或由财政部门直接向区政府申请设立;
(三)业务主管部门履行法律法规和政府赋予的管理职能所需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审核、论证后报区政府审定;
(四)区委、区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规定履行专项管理职能、开展专项事务,需设立的项目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审核论证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凡申请新增的专项资金,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相近的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设立后,财政部门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用途,设定绩效目标,制定审批流程,确定分配办法,约定执行期限,明确责任主体,建立考评激励机制等。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重新申请设立。
管理办法应结合区委、区政府目标任务和支持重点适时修订。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资金规模的,应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对由于上级政策或区委、区政府目标任务调整以及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不需再继续使用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区政府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应在年度预算编制前,按照专项资金明确的使用范围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明确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责任主体等。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具体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入库,未入库项目不得申请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遵循零基预算原则,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区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纳入政府年度预算,经人大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跨年实施的项目,按当年实际需要的资金计划编入年度预算。同时细化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明确项目内容、补助标准和绩效目标,不得将专项资金预留在主管部门进行二次分配;对暂不能编制到具体项目的,先按项目类别或使用方向编报,在年度执行过程中逐步细化项目分配方案。
第十九条 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纳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统筹管理、规范使用,没有明确具体项目的,由财政部门在编制区级同类专项资金预算时综合平衡。
第二十条 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范围的,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严格执行预算调整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明确的使用范围、资金额度、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等,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报区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确定的分配办法、审批流程审核拨付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支出预算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依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建立项目信息沟通和协调机制,避免财政专项资金的重复补助。对具体内容相同的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所在街道、开发园区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七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按照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逐步实现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三十条 区级财政、审计、监察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监察。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纳入区级各单位部门预算的行政运行保障类专项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