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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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18日发表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主要依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农〔2018〕112号),南京地区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鼓楼区水务局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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