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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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18日发表
各有关单位:
为营造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良好生态,南京市财政局联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印发《南京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负面清单》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不得设置《负面清单》中禁止性内容,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违反《负面清单》情形的,我局将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3、《负面清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遇相关政府采购政策变化将另行调整和完善。
南京市秦淮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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