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名单公示
根据《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宁政发〔2008〕116号)文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住房保障: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满5年;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2013年7月31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为1513元以下,2016年2月1日之后为1921元以下);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4、家庭人均财产: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5、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将鼓楼区4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名单公示如下(见***),以示监督。市住保中心监督投诉电话:84221331;各区房改办监督电话:玄武区:84800827;秦淮区:84623326、52204794;建邺区:87778343;鼓楼区:86634617;雨花台区:52883529;栖霞区:85300490。 南京市住房保障中心 *以下公示名单是2015年7月1日前,已下达征收决定、拆迁许可证或拆迁批准通知书的国有土地拆迁中遗留的住房困难户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