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区域排污权交易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建立区域排污权交易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0日
建立区域排污权交易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的意见》,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引入市场机制,采取综合手段,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两项环境经济政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引入经济手段,将排污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树立“容量有限、资源有价、使用有偿”的理念,建立区域排污权交易机制,促进排污权的自由、有效流动,优化环境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激励企业自主减排,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使之成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手段。
(二)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政策提升环境风险防控能力,运用保险的社会辅助管理功能提升环境管理多元化水平,及时解决环境污染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重点任务
(一)改革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分配办法和排污权使用方式。建立排污权初始分配和交易制度,建设统一开放、公平合理、竞争有序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体系,全面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其中:新改扩建建设项目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即政府出售、市场购买等)获得排污权,现有工业项目通过初始排污权核定分配并在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
(二)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相关管理制度。着重围绕环境质量改善的现实要求,研究提出符合市情的总量管理制度和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推进排污费收费标准改革,规范企业排污行为,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排污权交易系列制度
1.建立科学的初始排污权核定和管理制度
(1)制定初始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以现行环境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依法核定与现实相结合的原则,分行业制定《南京市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办法》,明确电力、钢铁、石化、水泥等行业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权分配与核定的原则和技术方法。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完成时间:2014年8月
(2)合理核定重点企业初始排污权。市、区(园区)环保部门依据《南京市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办法》,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企业申报、数据校验、综合核定、社会公开等工作流程,定期对本辖区重点工业企业初始排污权进行核定,确保工业企业初始排污权核定准确、合理,符合全市总量控制和初始排污权的管理要求。市级环保部门对各区(园区)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进行指导和抽查,确保工作成效。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完成时间:2014年12月
2.建立完善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3)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根本要求,围绕国家污染减排四项重点考核指标,以企业单元总量保证行业总量控制目标,以行业排放总量保证区域总量控制目标,建立区域、行业、企业三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制定《南京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明晰排污单位和管理部门的相关责任,实行排污许可证分级发放及管理、年度审核和有效期等制度,严格控制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完成时间:2014年10月
(4)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制定《南京市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办法》,明确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原则、有偿使用相关配套政策以及管理规定,奠定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基础。制定《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明确排污交易组织、排污指标储备、排污指标申请审核、排污指标交易指导价格、排污交易程序、政府与企业间排污指标的出售与回购(一级市场交易)、企业之间排污指标的出售购买与租赁(二级市场交易)、排污交易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为开展排污权交易提供制度保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完成时间:2014年10月
(5)建立排污指标有偿获得机制。结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立排污指标有偿获得机制,将排污指标的有偿获得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全部通过排放权交易的方式有偿取得,未购买、未获得排污指标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进行环评审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完成时间:2014年10月
(6)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制度。依据排污指标的稀缺性和环境资源的有价属性,制定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指导价格。建立排污指标回购价格机制,增加排污指标的流动性,活跃排污交易市场,保护企业合理利益。明确排污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保证排污交易市场的规范运行。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完成时间:2014年10月
(7)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使用制度。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纳入环保专项基金,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交易费和交易服务费的使用方向,进一步推进污染治理、污染减排和生态文明建设,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的规范性。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完成时间:2014年10月
3.建立高效、规范的排污权交易平台
(8)制定排污权交易规则。制定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相关规则和文书,将排污权交易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引导企业自觉参与交易。
责任单位:市政务办
完成时间:2014年11月
(9)建立排污权交易系统。建立包含排污权申购、排污权交易等功能的排污权交易电子平台系统,落实交易管理人员,确保交易工作顺利开展。
责任单位:市政务办
完成时间:2014年11月
(10)规范排污权交易项目和指标的管理。加强交易项目审核,对不符合规划要求、不具有技术先进性以及不符合区域、行业总量控制目标的项目一律从严把关,项目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政府交易储备项目库,确保交易指标来源真实有效,确保新建项目交易有效运转。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完成时间:2014年11月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制度将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印发全市执行。
(二)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11)试点组织集中排污权交易。按计划在全市组织排污权交易活动,鼓励全市企业积极参与排污权交易试点;交易指标为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交易价格按市政府公布的交易指导价执行;需要购买排污指标的项目及单位经审核后向社会公示;一级交易市场(政府与企业间交易)出售的排污指标来源于政府排污指标储备。
责任单位:市政务办、市环保局
完成时间:2014年12月
(12)分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在全市范围内分批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现有企业根据核定的初始排污权缴纳相应有偿使用费,获取合法排污权;有偿使用由各区(园区)分别组织;有偿使用按市政府公布的有偿使用价格执行;有偿使用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经有偿使用的排污指标可以参与下年度的排污交易;未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的单位不再新批有污染排放的建设项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政府
完成时间:2015年10月
(三)开展排污权交易制度创新探索研究
(13)开展区域排污权增减机制及第三方核证研究。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和污染减排目标,结合区域及行业排污总量实际情况,开展区(流)域、行业排污权核定技术方法比选研究,探索区(流)域、行业排污权与区(流)域面积、人口等要素增减挂钩的办法。积极培育排污权第三方核证机构,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相关服务类事务交给社会组织,发挥社会参与及监督的作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完成时间:2015年10月
(四)推进排污费收费标准改革
(14)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制定出台排污费调整方案和标准,通过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倒逼企业加大治污投入,减少污染排放,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发挥经济手段对污染防治的促进作用。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环保局
完成时间:2014年12月
(五)全面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15)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市环保局、金融办、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南京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宁环规〔2012〕4号文)基础上,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转发《南京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规范南京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简称“环责险”)工作,做到“四个明确”:明确“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专业经营、严格监管、风险可控、多方共赢”的基本原则;明确“专业承办、集体投保、共同承保”的运作模式,进一步确定“保险公司共同保险联合体”(简称“共保体”)和保险经纪公司相关职能;明确六类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企业、单位;明确按照市场规律和价格形成的费率调整机制,厘定合理的费率水平。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完成时间:2014年11月
(16)编制南京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目录。市环保局已先后下发《关于做好四类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参加“环责险”的通知》(宁环发〔2013〕139号文)、《关于印发南京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企业目录的通知》(宁环发〔2014〕205号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
完成时间:2014年8月
(17)规范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共保体”运作机制。以市环保局、金融办名义联合下发《南京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共保体”承保工作规范》,指导“共保体”建立片区包干制度、考核考评制度、各类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履约保证金抵压制度、工作例会制度等,确保“环责险”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金融办
完成时间:2014年11月
(18)加强环境污染风险源评估与防控。以市环保局名义下发《南京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委托南京环境科学学会建立完善《环境风险源评估和环境损害评价、鉴定专家库》,健全有环境科学学会、评估机构参加的环境污染风险源评估、环境损害评价、鉴定工作机制,指导企业做好环境污染风险防范等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完成时间:2014年11月
四、工作要求
(一)组织保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和市综改办统筹协调下,由市环保局、政务办牵头实施。各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组织领导,依据分工提出各自职责和工作方案,建立起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各司其职,有效配合,确保排污权交易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进度要求。在符合综改工作总体进度的基础上,坚持“能快则快、急需先行”的原则,除需要上报上级批准和按程序进行制度建设外,其他各项工作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
(三)工作职责。根据市委、市政府综改要求,市环保局主要负责牵头建立区域排污权交易机制,制定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办法、初始排污权核定办法、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排污总量执法及后督查等;市物价局主要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使用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市政务办负责排污权交易平台的建设及运行,交易规则、流程的制定与实施。
(四)监督检查。市综改办、环保、物价、财政、政务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排污权交易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重大问题须及时上报市综改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