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玄武区政务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玄武区政务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0日
玄武区政务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推进全区政务数据整合、共享、开放和创新应用,保障数据安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政务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本区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称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产生或者获取的具有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各类数据。
第三条 政务数据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标准、统筹建设、创新应用、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的目录管理、数据归集、共享、开放、安全管理、组织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区级财政资金投入新建以及改扩建信息化项目产生的政务数据资源依照本办法管理。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区发改委(大数据管理局)按照国家、省市政务数据管理要求,统筹协调辖区内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编制全区政务数据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保障措施等。指导全区政务数据基础支撑平台和应用服务平台的规划建设、集约利用和绩效评估,组织实施政务数据共享应用工作,建立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和开放工作评价机制。
区信息中心在区发改委(大数据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下,具体承担本区政务数据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等工作,并开展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维护、安全、管理工作。
政务部门是本单位政务数据的责任主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数据的归集、共享、开放和应用等工作。政务部门按照数据资源目录定期向区发改委(大数据管理局)归集、订阅、获取、交换、共享政务数据资源。
政务数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全区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区发改委(大数据管理局)依据国家、省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要求,在征求各部门意见基础之上,集中编制各部门政务数据目录。政务部门应主动申报数据资源目录,区发改委(大数据管理局)每年定期进行目录的集中维护和更新工作。
第七条政务部门应当对本单位的政务数据目录进行动态管理,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发生变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政务信息系统更新以及其他涉及政务数据变化等情形的,政务部门应主动及时向区发改委(大数据管理局)报备并更新数据目录。
第八条政务数据遵循“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实现全区政务数据一次采集,共享使用。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数据的,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
第九条政务数据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列入有条件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作为依据。
第十条政务部门通过全区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区共享平台”)对本部门数据目录和数据资源进行管理。区共享平台是全区政务部门对政务数据进行编目、归集、共享、应用和交流的统一的区级数据管理平台。
第十一条 建立全区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城市部件、信用信息、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与政务部门共同建立相关主题数据库。基础数据库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实时归集,并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统一为其他单位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数据归集包括下列类型:
(一)业务需求归集:政务部门因日常业务需求,向区共享平台提交数据申请形成的数据归集。
(二)新建项目归集:区级财政投资新建的信息化项目,对项目建设所需的数据归集。
(三)专项任务归集:依据国家、省、市的阶段性、特殊性、应急性等专项工作的需求,所发生的数据归集。
第十三条 归集方式。数据归集方式分前置机对接、接口对接、统一填报等多种方式:
(一)前置机对接:区信息中心会同数据提供部门确定前置机,由数据提供部门将数据推送至前置机,将数据归集至区共享平台。
(二)接口对接:数据提供部门依据区信息中心确定的规范开发数据接口,将数据归集至区共享平台。
(三)统一填报:区信息中心会同数据提供部门确定数据上报字段和更新要求,数据提供部门按要求通过统一填报平台上报数据,数据归集至区共享平台。
(四)其它方式:数据提供部门需与区信息中心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归集时限。数据提供部门应按更新频率要求主动、及时将数据归集至区共享平台。对于新增数据目录申请,收到区发改委(大数据管理局)发出的数据归集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须将政务数据归集至区共享平台。
第十五条 共享流程。基础政务数据以及由政务部门填报确认为无条件共享类数据,政务部门登录到区级平台进行订阅并获取数据。
有条件共享类数据,是除无条件共享以外的共享数据,政务部门登录到区共享平台发起申请,区发改委(大数据管理局)对数据需求情况进行梳理和对接,对申请对象资格、数据使用场景、数据使用方式、数据使用安全等进行审查,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及审查意见发送数据提供部门,5个工作日内数据提供部门反馈审核意见,区信息中心将根据区发改委(大数据管理局)与数据提供部门审核意见,与数据申请部门研究数据共享方案,并报区发改委(大数据管理局)确认。列入基础政务数据目录的数据不征求数据提供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申请市级政务数据。政务部门登录到区共享平台发起申请,由区发改委(大数据管理局)统一扎口,向市大数据管理局发起申请,并按《南京市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开放实施细则》的要求使用数据。
第十七条数据使用。政务部门获取有条件共享类的数据,应严格按照共享方案使用数据。未经授权,不得将共享数据挪作他用,原则上不得用于社会有偿服务或其他商业用途。使用数据过程中,应确保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规范性、不得篡改数据。
第十八条数据开放。区发改委(大数据管理局)定期会同政务部门制定年度开放计划、编制开放清单,明确数据开放类别、属性、是否需要脱敏、脱敏规则等。通过玄武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需求方开放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
第十九条区发改委(大数据管理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的要求,建立政务数据安全体系和标准规范,制定并督促落实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区委网信办负责指导督促政务数据管理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
第二十一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使用政务数据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数据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数据使用部门应当加强共享数据使用的全过程管理,对本部门滥用、未经许可扩散和非授权使用、泄露其他部门数据的违规行为及后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区信息中心应当履行政务数据基础支撑平台的安全保护义务,落实风险评估、等级保护、安全审查等制度要求,保障政务云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政务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第二十三条区发改委(大数据管理局)应建立健全全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加强工作联动,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问题。强化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将数据资源编目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数据资源纳入区共享平台,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第二十四条区发改委(大数据管理局)逐步建立政务数据管理考核评价体系,每年组织开展政务数据归集共享绩效评估工作,将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工作纳入全区高质量考核目标。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政务数据共享平台申请流程图
无条件共享类数据申请流程
有条件共享类数据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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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玄武区政务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