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组织、监督、协调工作。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沈阳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证方能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申领执法证件;持有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和从事法制工作的专(兼)职人员,要按上级规定和要求定期参加专门的培训。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内容:
(一)基本法律知识,包括行政执法监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基本业务知识,包括熟练掌握与自身监察执法业务相关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法程序、执法文书使用、执法案卷制作等;
(三)依法行政理论和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五)廉政纪律。
第六条 取得持证资格的人员应当参加上级和本级人大、政府法制部门或上级机关以及本机关组织的法制培训。未按照要求参加培训的,不予进行证件年度注册。
凡未按规定参加法制培训并经考核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严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 凡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或执法时不出示执法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造成严重后果的,局领导小组将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执法证标明的执法范围和执法种类从事执法活动,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明,不得超越执法权限。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大东区城市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