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报》(20200930),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关于沈阳市皇姑区乐美便利店(下称: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批次月饼的相关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由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并委托辽宁通正检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对当事人所经营的“月饼”进行抽检,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纳他霉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对当事人作出“沈皇市监不处字【2020】 043号”的处罚决定。 经查,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辽宁通正检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对当事人销售的天禄月饼(京式)进行抽检。辽宁通正检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检验出纳他霉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0年8月31日收到检验报告,并于当日在便利店入口处张贴了产品召回通告。
当事人我局提供了:1. 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2. 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生产厂家主体资格合法;3. 检验报告(No:GFT202012970)原件1份,证明天禄月饼(京式)不合格;4. 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5. 市场监督管理局公文处理单(办文第496号);6. 召回通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采取措施;7. 询问笔录1份、现场笔录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当事人所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表明该批月饼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至现场检查时止,因不合格月饼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并且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后,已张贴召回公告,至今无消费者退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已构成销售纳他霉素项目超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张贴召回公告,无消费者退货,未采取整改等措施。当事人表示今后一定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严把进货关。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2日
撰稿人:曹阳
审核人:张海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