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来海就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开展立法调研
《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二次审议,形成草案二审稿修改稿。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10月23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军率队来海进行立法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海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烈,市政府党组成员王德刚陪同和参加。
座谈会上,海城市卫计、环保、城建、水务部门相关负责人,部分农村集中式供水的镇区、街道负责人,部分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单位主要负责人,涉水产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纷纷畅所欲言。大家一致认为,食物、水和空气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三大要素,任何一个出现问题,都会威胁到人类的生存。水作为生命之源,是人类每天必不可少的生活必需品,其卫生状况直接关系着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关系着千家万户。我省以立法的形式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作出规定,这是非常必要的。大家还就生活饮用水管理职责、适用范围、执法体系、法律责任、监督管理、安全保障等方面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
乔军指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这是各级政府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责,也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公共健康工程。多年来,全省各级政府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使城乡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得到较大改善。同时,我省饮用水卫生安全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城乡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状况明显失衡,历史上形成的一些企事业单位和老旧小区的自建设施供水缺乏技术保障条件,二次供水监管薄弱,卫生安全监管隐患突出。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将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纳入2017年立法计划。有关部门经多方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乔军表示,将认真总结归纳大家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