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城市低保标准上调
2月23日,记者由市民政局获悉,为确保城乡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贫困居民消费水平随着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水平有所提高,今年城区低保标准由247元调整为292元,每人每月增加45元,增幅18.2%;海城市城市低保标准由194元调整为244元,每人每月增加50元,增幅25.8%;台安、岫岩城市低保标准由137元调整为194元,每人每月增加57元,增幅41.6%。
据介绍,低保对象最基本的条件就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来自民政部门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市共有城市低保对象12.5万人。对于低保对象的认定,民政部门按照《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规范家庭收入核算,对低保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按规定停止保障。对申请享受、已经享受城市低保及其他社会救助待遇的城镇贫困居民,从事无固定收入或无法确定固定收入的职业,按《行业评估操作规范》和评估标准评估其收入。
为使低保制度体现出针对性和有效性,我市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因病(伤)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的危重病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高龄(70周岁以上)老人、单身(亲)家庭中未成年人、公费在校大学生在原有救助额基础上,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救助。
据介绍,此次我市还将相应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标准。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增幅度原则上月人均增加不低于30元。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调增幅度原则上年人均增加不低于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