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东区人民政府相关会议纪律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铁东区人民政府相关会议纪律》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8日
铁东区人民政府相关会议纪律
一、参加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原则上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召集人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安排本部门分管副职参加,并将参加会议的人员名单报区政府办公室。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由副职参加会议的,会后要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如实汇报会议决定事项。
二、讨论议题时,由议题提报单位作主要汇报,其他相关列席单位作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各主要汇报单位会前应充分掌握议题事项,汇报人发言应言简意赅。
三、讨论重大事项时,分管副区长应当到会。分管副区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非经其同意,原则上不安排讨论其分管的议题。遇特殊紧急的事项,可委托其他副区长或以其他方式提出意见。
四、参加或列席会议的人员,须在会前10分钟到达会场。会议期间,一律将通讯工具关闭或置于无声状态,不得在会场接打电话、随意出入和吸烟。确有紧急工作的,应在请示区长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处理完毕后应尽快返回会场;与会议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场。
五、参加或列席会议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相和编印会议记录。会议未定事宜不得扩散,已经决定尚需保密的,不得对外泄露。会议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应退还会务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