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7月1日起全面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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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11日发表
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标准后,我市城乡低保资金年支出将由32,944万元增加到34,829万元,增加1,885万元。
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513元调整为550元,海城市城市低保月标准由435元调整为472元,台安县、岫岩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由370元调整为410元。调整后,预计全市月增低保资金198万元,年新增低保资金1189万元。
城区农村低保年标准由3180元调整为3500元,海城市农村低保年标准由3080元调整为3390元,台安县、岫岩县农村低保年标准由2980元调整为3330元。调整后,预计全市月增低保资金116万元,年新增低保资金6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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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2 03:11:32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