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代表活动日制度实施意见
(2013年3月29日鞍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增强代表履职意识,密切代表和群众的联系,畅通民意反映渠道,推动代表工作深入开展,经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建立代表活动日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坚持围绕中心工作,维护民众权益;加快法治建设,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和谐发展,建设美丽鞍山的总体要求,以代表之家为依托,进一步加强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激发代表的履职热情,为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鞍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活动时间和内容
代表活动日为每年的5月25日(鞍山市人大常委会设立纪念日)。每年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围绕全市工作中心确定一个主题、市人大代表围绕活动主题,结合实际开展视察、检查和调研等活动。
三、组织形式和要求
1、代表活动日由市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以各代表团或代表小组为单位开展活动。
2、各代表团或代表小组要按照活动主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活动方案,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注重活动质量。
3、各代表团或代表小组要建立代表活动日档案,记录活动情况,搞好活动总结,并将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4、每年的代表活动日情况要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报告。
5、市人大代表要按照代表活动日的具体安排和要求,积极参加活动,原则上不能请假,保证活动时间。
6、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参照本意见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开展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