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争议可以先内部调解
2012年6月30日前,80%以上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从鞍山市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专项行动动员大会获悉,以后发生劳动人事争议不用东奔西走,可以先在用人单位内部申请调解。到明年6月30日前,全市80%以上的企事业单位都要建立由职工代表和企事业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以及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等。
据介绍,专项行动从即日开始,要求在明年6月30日前,全市编制在30人以上的事业单位全部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比例在80%以上。
以往出现劳动人事争议时,当事人要到区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周期比较长。而且其中很多事实明确的争议等待时间较长,浪费资源也浪费时间。企事业单位成立调解委员会后,这些争议就化解在单位内部,不仅快捷而且执行起来也比较方便。
为此,我市还出台了《鞍山市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对组织建立、调解程序等都作了详细说明。
企事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事业单位代表组成,代表人数必须为三人以上的单数。职工代表可以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事业单位代表由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指定。其中,企事业单位代表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女职工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女职工代表。
当出现劳动人事争议时,当事人应向调解委员会提交《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受理后,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之后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公正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调解委员会作出的调解协议,可通过相应的仲裁委员会进行法律确认,置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