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鞍山市2021年上半年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的通知
市各医药机构:
依据《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实施细则(暂行)》(鞍医保中心[2019]23号)、鞍医保发[2021]2号文件要求,拟于近期受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新增业务申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
受理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15日(工作日上午)。
1、申请有住院功能的医疗机构
申请地点为市医保中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部 1217房间
联系电话:5210062
2、申请城镇职工定点门诊、诊所及零售药店
申请地点为市医保中心个人账户服务部 813房间
联系电话:5537526
市医保中心地址: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81号劳动大
二、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所需材料(一份)
1、《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1);
2、《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申请承诺书》(***3);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参加社会保险证明、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经营网点房屋所有权复印件和使用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服务方式、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及科室设置;
6、床位、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
7、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职称卫生技术人员构成名单及执业注册证原件和复印件;
8、《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9、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1、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2、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3、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6、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申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所需材料(一份)
1、《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2);
2、《鞍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申请承诺书》(***3);
3、《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经营网点房屋所有权复印件和使用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药师及执业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和注册证件原件、复印件及劳动合同复印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6、营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7、《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8、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备注:
1、市医保中心本次准入评估工作接受市本级医药机构的申报,海、台、岫管辖区医药机构的准入评估工作由县区自行安排, 市医保中心备案管理。
2、市医保中心对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准入不收取任何费用。网络和软件安装按相关需要自行办理。
3、评估合格并且公示结束具备定点资格的医药机构,必须在公示截止日期的60天内开通医保刷卡功能,并且与鞍山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签订服务协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定点资格(不影响下一次新增定点申请)。
鞍山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2021年2月22日
***:关于我市2021上半年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