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补充意见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辽政发[2004 ]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教育、人事、发展改革、 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本地区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要建立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全年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全力支持、社会共同努力”的毕业生就业体制 , 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 列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考核指标的重要内容。
二、积极促进毕业生就业
2. 为毕业生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创造条件。市直及各县(市)、区机关在安排公务员录用考试计划时, 应主要面向毕业生。
3. 推进事业单位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为毕业生提供公正、公平的竞争平台。各事业单位增人计划用于安排毕业生的比例不少于 50% 。
4. 继续实施“村委人才工程”。今年继续选派186名毕业生到村委基层工作。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村委人才选派人员的管理、考核、奖惩、培训、选拔制度, 做好选派毕业生的***服务。街道及乡镇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至少40% 用于在村委基层工作满 3 年的选派人员。
5. 鼓励毕业生积极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按省有关规定, 对到辽西北和其他贫困县乡(镇)一级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部门(单位)服务 2 年的志愿者, 给予研究生每人每月800 元、本科生每人每月 600 元生活补贴。志愿者服务期满后, 在上述地区长期工作的, 享受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补贴。
6. 鼓励本科毕业生到农村中学任教,普通专科(高职)毕业生到农村小学任教。从2004年起, 给予每人每月100元岗位津贴补助, 经费由省、市财政各分担50%。对离开农村中小学任教岗位的, 不再发放岗位津贴补助。
7. 鼓励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对符合贷款条件、当年新增就业岗位吸纳毕业生就业达到职工总数30% 以上, 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 市财政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三、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
8. 对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按照本人自愿申请、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初审、担保机构审核并落实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承诺担保、协议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金额一般在2 万元左右,期限一般不超过 2 年; 对毕业生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9. 对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 其研究与开发的科技项目可按科技项目申报程序, 经专家评估论证后, 优先给予科技三项费用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进入市创业服务中心孵化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对其提供适当的开发用房, 其房租第一年全额免收, 第二年减半收费, 第三年按 70% 收费。优先安排毕业生从事科技示范项目, 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和适当补助。
10. 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从事研究和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的毕业生,在创业初期帮助扶持其进行“双软”认定, 在得到“双软”认定后,对研究开发基础性公用性软件产品的研发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对批量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 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期银行贷款利率, 贴息期为一年。
四、引进急需专业毕业生
11. 凡全国普通高校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届外地生源的硕士以上学位和我市钢铁工业、装备制造业、轻纺和矿产品加工业及高新技术产业所急需专业的本科学历毕业生, 均可申请进入市大学生工作站, 由工作站免费提供人才供求信息、择业咨询指导、推荐就业服务。符合上述条件住宿有困难的毕业生,经审核提供 3—6个月的免费临时住宿。进站人员的档案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代理, 免收两年的人事代理费。
五、强化毕业生就业服务
12. 改进和完善人才服务机构工作方式和内容。各县(市)、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 要在人才市场中设置专门的服务窗口, 通过人才市场组织专场招聘会、信息发布、网上求职等多种形式免费为毕业生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就业服务。
13. 强化对毕业生就业前的培训工作。建立毕业生创业就业培训基地, 为毕业生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培训等服务。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增强毕业生的创业意识, 提高毕业生了解社会、适应社会和自主创业的能力。
14. 确定一批重点企业作为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前岗位见习的机会。由个人申请、毕业生主管部门推荐, 通过2—3 个月的岗位见习, 提高毕业生的实践能力。
15. 对获得全运会体育比赛前三名,亚锦赛、亚运会体育比赛前六名, 世锦赛、奥运会体育比赛前八名的毕业生, 由市和县(市)、区人事部门制定政策性计划, 相关单位要积极主动接收。
鞍山市人事局
二 00 四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