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 公布2007年打假十大案例
{1}郭晓刚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
郭晓刚系药品经营者,于2007年5月在市某新闻媒体发布“劲龙”胶囊保健食品广告中,含有“服用‘劲龙’胶囊拯救男性健康,使男人虚弱减退的男性能力、生殖力、生命力自然恢复年轻态。可在35分钟左右补充和激发肾动力酶能量,使男性生殖血流加强,令双方达到满意”等夸大功效的虚假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行为。阜新市工商局依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发布,并给予其行政处罚,及时消除了不良影响。
{2}阜新市商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印发违法药品广告案
阜新市商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在印发“脉易通”抗栓胶囊药品广告中,含有“服用‘脉易通’抗栓胶囊,治疗血栓闭塞性脉管炎的总有效率97%,治疗心肌梗塞总有效率93%,治疗脑血栓总有效率96.5%”等保证治愈率的内容,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行为。阜新市工商局依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该印刷品广告行为,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3}阜新市辉煌门业经销处经销冒用他人 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及厂名的防盗门案
2007年10月,太平工商分局对辖区内棚改楼房检查时,发现阜新市辉煌门业经销处销售给某建筑公司的楼房入户门和钢质楼宇对讲门无厂名、厂址。经调查:阜新市辉煌门业经销处于2006年9月和2007年1月先后两次从抚顺市某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楼房入户门和钢质楼宇对讲门,并要求该公司在这两款门上不标注厂名、厂址和任何标识。该经销处于2007年2月将上述产品以哈尔滨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销售给了某建筑公司,并提供了2004年哈尔滨某实业有限公司飞云牌防盗门、楼宇门、车库门质量检验合格证等相关手续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了冒用他人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以及厂名,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4}彰武县天一水种子商店销售侵犯 “德农”注册商标专用权种子案
2007年4月26日,彰武县工商局接到举报电话,反映彰武县天一水种子商店正在换牌灌装种子出售。经查,该当事人于2007年4月20日,在铁岭某种子商店购进了标示“辽宁丹玉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丹玉牌丹玉39号玉米种子200公斤,回来后在当地收购了散装郑单958玉米种子1750公斤,又在某商店购进标示“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字样的种子包装袋385条,于彰武县彰武镇某家中进行非法拆装并以“德农”牌种子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彰武县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5}阜新市东方鞋城销售不合格羽绒服案
2007年2月11日,辽宁省工商局委托辽宁省纤维纺织检测中心对阜新市东方鞋城销售的“锦雪中秀”牌羽绒服进行质量抽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产品。阜新市工商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羽绒服的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6}彰武县蓝天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2007年10月11日,辽宁省工商局委托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彰武县蓝天加油站销售的0号轻柴油进行质量抽查,检验结果该批0号轻柴油的闪点、凝点等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阜新市工商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0号轻柴油的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7}北票市天来茶庄销售侵犯“官亭” 注册商标专用权茶叶案
2007年7月,北票市天来茶庄用送货车逐户***推销的方式,几次到阜新销售标注为“凤庆县振兴茶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官亭牌红茶。2007年7月26日,阜新市工商局依法查获其尚未售出的6箱该红茶。该批茶叶经凤庆县振兴茶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均为假冒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工商部门依法对北票市天来茶庄作出了行政处罚。[Page]
{8}秦利强销售以次充好化肥案
2007年3月20日,彰武县工商局接到举报:彰武县西六乡有人在倒袋制造假化肥,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即前往现场。经调查:2007年3月19日,秦利强用山西产的霍邑尿素、山东产的东平湖尿素、本溪产的北台尿素以及一种没有包装标识的白色颗粒状肥料放在一起混合搅拌,装入从山东购买的鲁西尿素包装袋中,冒充山东鲁西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鲁西”牌尿素对外出售。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了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彰武县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9}阜新市福田自行车商店 销售假冒永久牌自行车案
2007年8月,阜新市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对阜新市太平区福田自行车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销的“永久”牌51型28寸自行车涉嫌假冒。经查:当事人于2007年5月在天津武青开发区自行车商店购进了15台“永久”牌自行车销售,该“永久”牌自行车经上海永久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属假冒该公司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工商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10}孙大海无照加工销售 熏酱鸭、鹅食品案
2007年9月17日,阜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的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反映开发区有一熏酱鸭、鹅的黑加工窝点。经调查:该加工点是来自安徽省无为县的孙大海等4人合伙,于去年6月份租用开发区尹家窑一平房开始生产熏鸭、鹅,加工所用的白条鸭鹅均由法库县阎某处购入,无动物检疫证明。孙大海等人生产加工熏酱鸭后批发销售给个体商贩。至查获时,当事人既无卫生许可证也没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工商机关对当事人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