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7月份开始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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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1月29日发表
为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加大对困难群体救助力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46号)精神,现从7月份开始,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我市城市低保标准按现行标准平均提高6%,由原来月人均431元提高到457元,月人均增加26元。我市农村低保标准按现行标准平均提高7%,由原来的306元提高到334元,月人均增加28元。
目前,新的低保标准已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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