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管局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对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企业(名单见***),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上述企业公告送达听证告知书,上述企业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3日
***:
听证送达企业名单(公司)0413.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