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规划资源局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沪(松)征地告2017第086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松〕征地告[2017]第08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7年11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7]669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松江区中山街道SJC10032单元10-07号租赁住房用地
土地储备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松江区中山街道施园路南侧、中创路西侧、松江区SJC10032单元10-08、09号地块北侧、新开河东侧、南至空地、西至河道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上海茸北工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794.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794.4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松江区中山街道原夏家浜村农民集体63414.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1089.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324.6平方米。
3、 原松江县五里塘乡夏家浜村民委员会(办公室)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1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209.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1089.5平方米、建设用地795.4平方米、未利用地2324.6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松〕拟征地告[2017]第190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中山街道规土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7年12月12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松江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37628712 监督电话: 37735994
联系人:董文华 联系地址:茸梅路139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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