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府办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沪〔松〕征地告2015第116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松〕征地告[2015]第1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3年11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3]797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对外交通用地 上海南站至金山站扩能改建工程(松江工业区段)——黄卡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松江区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新兴村2336.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155.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81.2平方米。
2、 新泾村西七队1734.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74.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660.1平方米。
3、 新泾村西十队2249.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149.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00平方米。
4、 新泾村西四队18317.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5682.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635.2平方米。
5、 新泾村西五队9374.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478.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895.6平方米。
6、 新泾村泾八队306.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83.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23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34318.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6723.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7595.1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松〕拟征地告[2015]第149号、沪〔松〕拟征地告[2015]第150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工业区规土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5年10月27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松江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67754425 监督电话: 37735994
联系人:杨凯 联系地址:广富林路4855弄108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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