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路街道创业扶持政策
平凉路街道创业扶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街道镇中开展创业型社区创建工作的通知》(杨人社〔2012〕75号),加大鼓励扶持本地区的创业力度,营造良好的创业、就业环境和氛围,帮助本街道户籍失业人员再就业,推动我社区创业型社区的创建,现结合平凉街道实际,制定多项创业扶持奖励政策。具体如下:
一、资金来源
从平凉街道创业、就业专项资金中划拨30万元,设立平凉街道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
二、扶持范围及内容
1、2014年1月1日起,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新创办的小企业(包括公司、个体户、民办非企业),注册地、经营地均在本街道辖区范围内且当年产生税收的,创办后正常经营并吸纳具有本街道户籍的失业人员、就困人员、刑解人员、困难大学生、零就业家庭人员8人(含)以上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半年以上的。经街道审核通过,一次性奖励5000元。
2、在本街道范围内开办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在期满注销后三个月内转制为小企业(公司、个体户、民办非企业),注册地、经营地均在本街道辖区范围内且当年产生税收的,创办后正常经营并吸纳具有本街道户籍的失业人员、就困人员、刑解人员、困难大学生、零就业家庭人员8人(含)以上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半年以上的。经街道审核通过,一次性奖励5000元。
3、平凉街道范围内被认定为职业见习基地和创业见习基地的企业,录用本街道户籍的见习青年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半年以上的。经街道审核通过,一次性奖励企业500元/人。
三、申请及拨付程序
1、符合扶持奖励条件的企业,书面向平凉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开业指导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符合补贴或奖励标准的相关证件和材料。
2、接到企业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街道开业指导部门通过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企业,送街道审核领导小组复核,复核合格后报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同意后发放。
四、其他
1、本政策适用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内新注册经营在本街道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转制且当年产生税收的小企业(公司、个体户、民办非企业)。
2、本政策所指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指缴纳“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3、困难大学生是指享受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大学生。
4、本政策不影响企业享受市、区两级政府的优惠政策,但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的企业和个人,不再重复享受本扶持奖励政策。
5、本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与上级有关部门相关政策不一致的,遵照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6、平凉街道劳动科对本创业扶持政策执最终解释权。
***:1、平凉路街道创业奖励申请表
2、创业奖励审批表
平凉路街道办事处
20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