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近期两起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通报
有关委、办、局,街道、镇,集团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
2009年3月23日和4月24日,在国定东路303号厂区内连续发生了两起生产安全死亡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为使区域内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引以为戒,现将两起死亡事故情况通报如下:
一、2009年3月23日下午4时许,在国定东路303号内上海纽荷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叉车司机俞某驾驶一辆型号为H3.00DX的3吨叉车,二根叉齿铲着6只轮胎沿着北二路由西向东行驶,到了北三路左转时,由于叉车驾驶员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注意力不集中,将从更衣室出来的上海拖拉机内燃机有限公司员工朱某某(男、55岁、上海人)迎面撞倒,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于3月29日抢救无效死亡。
二、2009年4月24日晚八时左右,在国定东路303号内上海拖拉机内燃机有限公司,冲压车间三工段起重挂钩工叶某与辅助工唐某某一起吊运料框(长1.8米、宽1.1米、高1.5米,重量约200公斤),由于S型专用吊索具不匹配,在转向过程中料框从1.6米高处脱钩坠落,正好砸在唐某某(男、44岁、安徽人)胸部,急送医院经诊断已死亡。
经初步分析,造成这两起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真正得到落实,安全管理力量薄弱;二是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松懈,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名存实亡,未得到有效执行;三是安全检查存在盲区和死角,对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并落实整改;四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严重违章作业;五是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缺乏统一协调、管理。
为了减少和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区域内不发生有严重社会影响的重特大事故,确保生产安全事故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指标之内,确保全区安全生产继续处于平稳状态,对近期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经济园区和闲置厂房租赁单位要吸取上述两起事故的教训,对入驻单位和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涉及交叉作业时,要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同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严禁存在“三合一”(生产、仓储、住宿)现象。
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确保各项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有效执行。
三、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全体员工和新进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尤其是外包队伍的外来务工人员,提高其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不能以岗位培训代替安全培训,坚决不允许没有经过安全培训教育就安排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四、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和工具等安全管理,要明确责任人,定期进行检测检查;特种设备必须经过有资质的机构定期检验,并取得合格证,杜绝带病运行,确保安全。
五、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政府有关部门将严肃查处因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造成事故发生并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上海市杨浦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