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申领办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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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1月25日发表
受理部门: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受理范围:
本辖区内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并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同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并办理过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
受理条件:
1、身份证、劳动手册;
2、有失业保险金申领剩余期限;
3、无劳动收入;
4、经过求职登记仍无法就业。
办理程序:
1、失业人员在办理完失业登记后向户口所在地街道提出失业保险金申领要求。
2、失业人员填写《失业保险登记表》。
3、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输入电脑并报区职业介绍所失保科。
4、次月15日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银行存折。
5、次月15日开始通过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接待地点:政立路501号
接待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 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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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3 07:56:13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