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与考核
(一) 申请确认“先进技术企业”的条件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⒈ 必须是生产型企业或从事研究开发的项目;
⒉ 采用国际先进和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⒊ 生产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属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⒋ 企业投产必须满六个月以上。
仅是进口机器设备的性能、效率优于国产设备的一般加工项目或主要从事来件组装的项目不能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二) 申请确认“先进技术企业”需提交的文件
⒈ “先进技术企业”确认申请暨审核表;(表格样张,可打印)
⒉ 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⒊ 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可行性报告、合同(包括技术转让合同或协议)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副本);
⒋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投资各方注册资本投入的验资报告;
⒌ 与技术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或企业荣誉证书。
(三) 申请确认“先进技术企业”的程序
⒈ 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所需文件后,经企业所属区、县外经委(或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或有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转送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⒉ 市直属单位送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⒊ 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组织行业专家组对申请“先进技术企业”的单位进行技术评估,作出技术评估结论;
⒋ 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外资委审核确认;
⒌ 由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代发“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证书和不锈钢标牌。
(四)“先进技术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⒈ 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半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免税期,即二免六减半(延长减半的所得税率不低于10%);
⒉ 地方所得税按照上海市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半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免税期,即五免三减半;
⒊ 企业以征用或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费减半征收;
⒋ 外方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时,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全部退还;
⒌ “先进技术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用自有资金进口国家非限制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免关税和增值税。
注:外商投资“技术密集和知识密集型”企业的审批管理已转由市科委负责。市科委电话:63212810转。
区外经委咨询电话:65869341
信息来源: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网:http://www.saefi.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