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计生委计生奖励新规出台
6月初,上海市政府下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记者从区计生委了解到,与原规定相比,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作了部分调整。“近期来咨询新政策的市民非常多。”区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说。 去年刚从单位辞职,目前待业在家的李女士有个12岁的女儿,最近从电视上得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每人每月2.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元的消息后,便来到所在街道人口计生办咨询相关政策。计生办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条件是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年龄未满16周岁,像李女士这样已领证的,用工时由用人单位支付独生子女费,现在无用人单位的,应向李女士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街镇向其发放每月30元。 2010年5月办理退休的季先生听说奖励标准提高了也来询问是否可以补发,工作人员告知其新标准是针对2011年1月1日起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的对象,季先生已按照老标准享受过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的,不属于本次调整的范围。但记者了解到,季先生的太太今年3月份办理退休手续,已领取了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2300元,属于新规定的调整范围,对此工作人员表示,应按照新标准5000元进行补发,补发款项2700元将于年内补发到个人退休账户。 50多岁的陈女士日前在办理退休手续,“我听单位同事说起有新的政策出台,就来咨询下婚后无子女的奖励政策。”据记者了解,陈女士是1995年初婚,2005年再婚的,两次婚姻中均未生育过子女。区计生委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她初次结婚在2004年4月15日之前且至今未生育过子女,属于新规定的调整范围,应按照10000元的标准在退休或指定年龄时发放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 据了解,自2011年1月1日起,凡符合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规定条件领取奖励费的,按照新奖励标准执行。如果已按照原标准领取奖励费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将予以补发。■张辰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