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赫章县委赫章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
为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活动,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赫章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赫章,根据***《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赫章县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16年12月5日起在全县启动殡葬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第一阶段从2016年12月5日零时起,下列火化区人员(含外来人员)死亡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集中治丧、集中安葬(放):全县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聘用制人员)、离退休人员;全县非正常死亡人员;城关镇龙泉社区、前河社区、后河社区、上街村、下街村、狮子村、南门村、小山村、黄泥村、硐上村、卸旗村、水坡村人员;白果镇煤炭沟村、七家湾村、小白果村、大营村、联星村、七里店村、双井村、河口村、双山村、大山村、新建妈姑社区矿区搬迁点人员(迁新园居委会)。
第二阶段从2017年12月1日零时起,下列火化区内人员(含外来人员)死亡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集中治丧、集中安葬(放):达依乡、六曲河镇、财神镇、水塘乡、野马川镇、城关镇和白果镇第一阶段未启动的所有村。
第三阶段从2018年12月1日零时起,全县辖区内人员(含外来人员)死亡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集中治丧、集中安葬(放)。
二、国家工作人员和强制火葬区城镇居民死亡后,遗体必须进行火化,坚决杜绝骨灰装棺二次安葬现象。外来人员死亡后,遗体应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运回原居地的,需经死者生前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并经死亡地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
三、骨灰一律安葬在公墓。城区建设1所城市公益性公墓,各村建1所农村公益性公墓。
四、大力实施各项殡葬惠民政策
(一)免除遗体接运、3天内遗体冷藏、普通炉遗体火化、1年内骨灰寄存四项基本费用。城镇“三无”户、农村五保户、特困对象、优抚对象等救助对象去世后,在免除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费用的基础上,免费提供价值400元的普通骨灰盒。
(二)《赫章县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火化区域以外的人员死亡,自愿选择火化的,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的基础上,一次性奖励500元。
(三)自愿选择骨灰花葬、树葬、草坪葬、深埋不留坟头的,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的基础上,一次性奖励500元。
(四)自愿选择骨灰江(河、海)葬的,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的基础上,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五、严禁在城区办理治丧活动。城区居民的丧事活动一律在殡仪馆进行,禁止在城区搭设灵棚治丧;严禁在城区送葬途中燃放烟花鞭炮、丢纸钱。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实施
六、严禁违规土葬。将应火化遗体土葬的,由乡镇殡改工作队和村(居)治丧工作队责令死者亲属起尸火化,一切费用自行承担。拒不执行的,报县殡葬管理局,予以强制执行。禁止骨灰入棺土葬,禁止建造“活人墓”,禁止在铁路沿线、公路(国道、省道)沿线、通航河道两侧沿线,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开发区、住宅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内兴建墓地。
七、党员、干部去世后一律带头实行火葬和生态安葬。
八、对殡改工作不力,执行包保责任不到位的责任人,一律从严追究责任。
九、对制作和销售棺木等封建迷信用品的,一律依法严惩。
十、拒绝、阻碍乡镇人民政府或殡葬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借丧葬活动扰乱社会秩序,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赫章县委 赫章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