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赫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度适用意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实施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和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二)综合裁量的原则。行使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虑违法事实、危害后果、改正措施落实情况等因素,做出相应程度的处罚决定;
(三)改正优先的原则。对法用行为应当强化监督改正,并视违法用工行为改正情况予以处罚,不得仅处罚款而不监督改正。
第五条 违法用工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用工行为人首次违法且违法用工未对他人财产安全、公共安全造成影响或后果,且无劳动关系纠纷,违法行为人在我局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前自行改正违法用工的;
(二)其他依法可免除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 违法用工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第七条 违法用工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从重行政处罚:
(一)《劳动保障监察违法用工责令整改通知书》下发后继续违法用工的;
(二)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阻碍调查取证的;
(三)责令限期改正,到期仍未改正或者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
(四)阻挠、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或者社会影响的;
(六)其它依法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前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行为的,办案机构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载明进行裁量的事实、性质、情节的证据和理由及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条款,提交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机构进行书面审核。法制工作机构经审核,认为办案机构作出的裁量行为不当的,要提出修正建议,办案机构应当进行修正。办案机构在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相关案卷资料进行审查后,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等证据和理由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等相关规定,提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拟处理意见,提交局行政处罚例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对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过错程度、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暂时取消执法资格、追究行政责任等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赫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