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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章县乡镇卫生院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1月22日发表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管理,强化乡镇卫生院管理责任,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向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乡镇卫生院是政府在乡镇设置的公益性质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乡镇卫生院按照功能、规模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 

第三条县、乡人民政府将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乡镇卫生院建设的财政投入,促进城乡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第四条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乡镇卫生院开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章 公共卫生服务管理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承担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对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提供服务。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履行下列疾病预防控制职责: 

(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二)开展健康教育; 

(三)完成国家规定的免疫规划工作任务; 

(四)做好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职责。 

第八条乡镇卫生院履行下列妇幼保健职责: 

(一)负责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管理; 

(二)开展妇幼卫生惠民项目,“降消”(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叶酸增补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农村妇女乳腺***、宫颈***检查项目; 

(三)管理和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四)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五)开展对本辖区内托幼机构的监管工作; 

(六)负责妇女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基本信息管理。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履行下列卫生监督协管职责:

(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四)学校卫生服务; 

(五)公共场所卫生协管;

(六)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第十条乡镇卫生院要做好辖区内传染病疫情、药品危害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工作,并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扩大、蔓延。

第三章 基本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乡镇卫生院要做好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治、急症抢救、危重病人转诊、救灾抢险等医疗工作。 

第十二条乡镇卫生院要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禁止超诊疗科目、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实行全面质量管理,预防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设立中医门诊,设置中药房,提供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 

第十四条乡镇卫生院要建立规范药房,药品的存放要有必要的冷藏、防冻、防蛀、防鼠等防护措施。禁止使用过期、失效及违禁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购置、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按照规定做好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和污水无害化处理,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乡镇卫生院要将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和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公布在明显的位置,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七条乡镇卫生院必须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控制医药费用。 

第四章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乡镇卫生院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乡镇卫生院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并与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医务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

第二十一条乡镇卫生院建立和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对在职人员实行分类考核,并按照考核结果落实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乡镇卫生院建立内部业务学习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乡镇卫生院负责对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进行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四条乡镇卫生院建立医疗卫生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统计、报告,确保信息资料及时、准确、安全。

第二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增强责任心,提高医护质量,端正医风,积极参与创建等级卫生院活动。乡镇卫生院发生医疗差错、事故和医疗纠纷,要及时向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乡镇党委政府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隐瞒不报。

第二十六条对隐瞒医疗事故,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公共卫生工作中玩忽职守的乡镇卫生院(社务卫生服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由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乡镇党委、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乡镇卫生院(社务卫生服中心)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和考勤制度,违反有关规定的将按上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院长任用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乡镇卫生院院长由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赫章县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进行考察,并征求乡镇党委意见后任用,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新任命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满经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考察不合格的,解除院长职务。

第三十条乡镇卫生院院长必须自觉接受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与管理,完成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中心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保证政令通畅。自觉接受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每年向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年度述职报告和述廉报告。 

第三十一条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管理,按年度签订目标责任书,采取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作出考核结论,由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考核结果兑现相应的奖惩。

第三十二条乡镇卫生院院长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诫免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解除院长职务,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单位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的; 

(二)党风廉政建设履职能力弱,单位职工出现违纪违规、违法乱纪行为的;

(三)违反医药和医疗设备招标采购管理政策的; 

(四)医疗质量管理措施不到位,单位出现重大医疗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故意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开展医疗预防保健服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事故的;

(六)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乡镇卫生院院长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除所聘职务,情节严重的报请(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任期内不履行职责,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因个人失职使工作造成重大失误和损失的; 

(二)个人有严重违纪违规问题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有损领导干部形象的; 

(三)院务未公开,财务管理混乱、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

(四)因个人失职渎职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六章业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乡镇卫生院统筹协调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规范公共卫生服务,及时、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三十六条乡镇卫生院必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严格执行“三个百分之百”,切实做到100%网上采购、100%统一零差率销售、100%使用基药。禁止从非法渠道购进药物。强化用药知识培训,保证临床用药合理、安全、有效、价廉。

第三十七条乡镇卫生院必须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管理措施。加强消毒供应室、手术室、治疗室、产房、发热门诊、医院感染等医疗安全重点部门管理,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进行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八条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包括全科医学在内的医疗、护理、公共卫生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临床医师的执业范围可注册同一类别3个专业。

第七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乡镇卫生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院财局管”制度。

第四十条乡镇卫生院年度收支预算由乡镇卫生院根据相关规定编制草案经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核定。乡镇卫生院按照年初核定的预算,严格控制乡镇卫生院支出。

第四十一条乡镇卫生院的财务管理必须接受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和监督,同时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和审计监督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第四十二条乡镇卫生院必须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向社会公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

第四十三条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制度相关政策,落实公示和告知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杜绝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

第四十四条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验收、入库、发放、报废制度;完善设备保管、使用、保养、维护制度。

第八章绩效管理

第四十五条由县卫食药监局每年根据省市指标要求制定具体考核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考核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情况、医德医风建设等情况。乡镇卫生院对工作人员和村医进行考核。

第四十六条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每季度组织1次对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工作,年终进行综合考核。乡镇卫生院负责每月组织1次对本院职工的绩效考核工作,并在次月5日前将考核结果报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核,作为职工工资的发放依据,考核合格的足额发放当月工资,考核不合格的扣发当月工资(本办法所涉及扣发工资的内容,如果当月工资已发放,从下月工资中等额扣除)。

第四十七条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乡镇卫生院考核的等次分为三个等次:分值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80(含80分)—95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乡镇卫生院考核等次结果等同于该乡镇卫生院院长考核结果。

第四十八条乡镇卫生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其年度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病人综合满意度低于85%的;

(三)弄虚作假套取项目资金及严重违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的;

(四)因违反规定,定性为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一级医疗事故、重大院内感染等医疗安全事件的;

(五)因管理不善发生火灾、爆炸等造成重大损失,发生重大事件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六)发生疫苗针对的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第四十九条乡镇卫生院对职工考核的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次:优秀、合格、不合格。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未完成任期目标规定任务的;

(二)不服从组织分配或不接受领导安排工作任务的;

(三)职业道德差或业务素质低,群众意见大;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医疗规章制度的;

(五)出现责任医疗事故,给医院或患者造成较大损失;

(六)一年内被上级相关部门和领导查实存在问题进行通报1次、被县卫食药局查实存在问题进行通报2次以上的;

(七)一年内2次月考核不合格的。

第五十条对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乡镇卫生院,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县人民政府进行通报表扬,足额拨付经费并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对考核结果定为“合格”等次的足额拨付经费;对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按所得分值比例扣减全院职工的年终奖励资金,全额扣减院长当年绩效考核工资的同时,解除院长职务,取消当年10%的院长奖励基金。

第五十一条乡镇卫生院职工每年的年终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分配的主要依据和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依据。对不实行绩效工资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九章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行文下发之日起执行。

***:赫章县乡镇卫生院2014年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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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3 17:51:02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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