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赫章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明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筹集渠道、使用范围、规范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工作,确保专项资金发挥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部联合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0〕311号)、《贵州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相关参考方案》(黔卫办发〔2010〕180号)、贵州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2011年新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费用参考标准的通知》(黔卫办发〔2011〕88号)、贵州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发〔2012〕98号)及赫章县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卫生工作的会议纪要》(赫府专议〔2014〕3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实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项目”、“健康教育项目”、“免疫规划项目”、“传染病报告与管理项目”、“儿童保健项目”、“孕产妇保健项目”、“老年人保健项目”、“慢性病管理项目”、“重症精神病管理项目”、“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及“卫生监督协管”等11个项目的资金。包括中央补助资金和省、市、县配套资金。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原则
(一)坚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资金必须按照黔卫办发〔2010〕180号、黔卫办发(2011〕88号及黔卫发〔2012〕98号相关规定进行统筹安排,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截留、据占和挪用;不得用于项目内容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不得用于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二)讲求效率,保证效益原则。基本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按照《赫章县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进行,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县财政按中央、省、市分级负担比例纳入年初预算,中央、省、市有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下达后,根据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办法拨付,由县卫食药监局联合财政局下达年初预拨80%的经费到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到拨款后,按要求将资金预拨到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由卫食药监局组织相关单位或人员按季度对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考核,结算其相关经费,并下达结算资金到相关单位和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年终再进行决算。决算后有结余资金的,延续到下年使用,超额完成本年度任务的,所差超额部分的经费由卫食药监局从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统筹划拨。
第四条县财政局负责下达资金,与卫食药监局、审计及监察等部门共同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县财政、卫食药监、审计及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实行院财局管,严格按黔卫办发〔2010〕180号、黔卫办发(2011〕88号及黔卫发〔2012〕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县卫食药监局每季度组织疾控、妇幼保健机构和卫生监督所等机构的相关人员严格按《赫章县基本公共卫生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对项目实施单位、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考核;县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及县卫生监督所要结合日常督导,完成详实相关资料,为资金拨付提供可靠依据。
第七条对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弄虚作假骗取公共卫生专项资金、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挪用专项资金、没有按时按质按量开展公共卫生服务、不按期报送有关材料等问题的,由县财政局、卫食药监局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采取通报、不予审批和拨付项目资金、暂停安排新的补助项目或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