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赫章县开展推荐毕节市第二届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妈姑矿区社区服务管理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阿西里西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根据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毕节市第二届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毕人社通[2012]370号)的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县开展毕节市第二届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和条件
凡在我县农村生产、经营、服务一线从事种植、养殖、加工、营销、新技术开发应用、新产品推荐、文体艺术行业具有一定科技知识或一技之长的从业人员,包括返乡创业人员,符合《毕节地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均可推荐。
二、推荐名额
赫章县选拔推荐优秀农村实用人才15名。
三、推荐程序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层层筛选、择优确定的办法。各乡镇要在本辖区范围内进行广泛推荐,填写《毕节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委组织部、农牧局、扶贫办、林业局等部门,对推荐人员的政治表现和业绩成果等情况进行评审,并择优筛选,按分配的名额提出推荐上报人选,经县委、政府审核同意,在本县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报送材料
1.各乡镇需报送推荐报告(包括推荐情况、评选情况、公示情况、推荐人选情况、工作业绩和推荐意见)、《毕节市申报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花名册》(***3)各1份,每位人选的相关材料(每位人选的材料请按封面、材料目录(注明页码)、《毕节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申报表》(***1)、《毕节市优秀农村人才征求意见表》(***2)及各种上报材料复印件(包括被推荐对象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获奖证书、成果证书、荣誉证书等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报送2套。
各乡镇要确保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必须认真对各种上报材料原件、复印件进行审核,每份复印件上审核人必须签字,并盖乡(镇)政府审核公章。
2.上报的各种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于2012年9月22日前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核奖惩任免专技管理股,同时报送WORD格式电子文档,逾期不再受理。
五、有关要求
1.各乡镇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专人负责,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依据,认真做好毕节市第二届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的推荐上报工作。
2.凡符合条件的人选都可推荐,各乡镇不得限制各村推荐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申报。
联系电话:3231115。
***:1. 毕节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申报表
2. 毕节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征求意见表
3. 毕节市申报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花名册
4.《毕节地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赫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9月11日
主题词:农村 人才 选拔 推荐 通知
赫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9月11日
***1
毕节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申报表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近期一寸 彩色照片 | ||||
民 族 |
| 政治 面貌 |
| 专业技术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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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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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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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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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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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 惩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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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业 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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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办事处)推荐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各县区政府党委审核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备注:备注:行业类别是指种植、养殖、加工、企业管理、营销、新技术开发应用、新产品推广、文体艺术、手工工艺、运输、维修修理等。
***2
毕节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征求意见表
姓名: 所在乡镇:
社会治安综合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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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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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办事处)推荐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各县区政府党委审核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备注:1、此表一式3份,随人选申报表一并报送。
2、行业类别是指种植、养殖、加工、企业管理、营销、新技术开发应用、新产品推广、文体艺术、手工工艺、运输、维修修理等。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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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毕节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花名册 | ||||||||||
填报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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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政治面貌 | 专业技术职称 | 学历 | 行业类别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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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毕节地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毕委办字[2010]121号
中共毕节地委办公室 毕节地区行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毕节地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选拔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地委各工作部门,地级国家机关各部门,毕节军分区,毕节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各人民团体:
《毕节地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地委、行署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毕节地委办公室 毕节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0年8月13日
毕节地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抓好农村实用人才的选拔和管理,进一步开发和利用全区农村人才资源,培养造就一支扎根农村的实用人才队伍,加快“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有效推动我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人才强区战略”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毕节地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是指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或娴熟的技能,能够有效地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为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并得到群众广泛认可的农村劳动者。
第三条 毕节地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在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地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委、扶贫办、林业局、畜牧水产局、科技局等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毕节地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选拔范围:凡是在我区农村生产、经营、服务一线从事种植、养殖、加工、营销、新技术开发应用、新产品推广、文体艺术等行业且具有一定科技知识或一技之长的从业人员。
第五条 毕节地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选拔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无私奉献精神,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业绩突出、公认度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依靠科技和传统技艺,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科技含量较高、经济效益较好、规模较大、辐射带动能力突出,在促进农产品转化增值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生产开发型人才;
(二) 具有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在乡镇、村办、民营企业经营管理及农副产品购销和种植、养殖、加工方面,积极运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科技应用型人才;
(三)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技艺,善于吸纳和利用现代科技充实自己,不断将民间技艺转化为生产力,在劳动技能推广、农村群众性文体艺术活动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的能工巧匠型人才;
(四)在种养加、产供销一条龙和贸工农一体化等方面具有一定创新能力或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方面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复合型人才。
第三章 选拔
第六条 毕节地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的选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层层筛选、择优确定的办法。
第七条 毕节地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选拔程序:
(一)申报。由所在乡镇或有关协会推荐,填写《毕节地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一并报县(市、区)组织部。
(二)初评。县(市、区)组织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牧(农业、畜牧兽医)局、扶贫办、林业局、畜牧水产局等部门,对申报人员的政治表现和业绩成果进行审查、核实,并择优筛选,按地区分配的名额提出申报人选,经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审核同意,在县(市、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地委组织部。
(三)评审。由地委组织部牵头,地区人才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成立毕节地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为13人至17人,其中有关专家占评审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70%以上。地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选拔管理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毕节地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初步人选名单。
(四)考察。地委组织部组织考察组或委托各县(市、区)组织部对确定的初步人选进行全面考察,详细了解初步人选的有关情况。
(五)讨论决定。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审和考察情况,提出地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人选,报地委研究决定。
(六)公示。在《毕节日报》等媒体公示7天。
(七)命名表彰。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地委、行署授予“毕节地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称号,颁发奖牌证书,并采取一定方式进行表彰。
第四章 管理
第八条 毕节地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选拔条件分类型实施重点管理,并建立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技术、业绩档案,及时掌握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的技术特长、科技成果以及发挥作用等方面的情况。
第九条 毕节地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每两年选拔一批,每批100名,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为四年。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取消其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称号和相关待遇。
l、违反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者;
2、因职业道德和思想品质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
3、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者;
4、因主观原因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或经济严重损害者;
第十条 建立毕节地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业绩档案和信息统计制度。每年12月10日前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有关情况,并填写《毕节地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基本情况一览表》报送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章 培养和使用
第十一条 利用现代远程教育和国家、省、地各类培训,分期分批开展不同专业的培训,提高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的政治素质和科技、管理水平。对学有专长、有培养前途的农村中青年优秀实用人才,有计划地重点加以培养。有条件的乡镇要积极创造条件与有关技术专家、科研院所建立联系,分期分批选送部分农村实用人才到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学习培训、调研考察,以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
第十二条 依托各类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培养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引导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通过协会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宣传科普知识和致富技术,举办技术辅导讲座,帮助解决技术难题等活动,提高广大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为农民提供技术信息服务,同时收取适当的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培育农村人才市场。充分利用各级人才市场和人才网等信息服务网络,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发布市场供求信息,提供中介服务,促进人才资源共享和智力成果转化。鼓励和引导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自办或以技术入股兴办企业,承包或租赁试验田、山林,使其成为致富带头人。
第十四条 通过组织座谈会、研讨会、联谊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征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对乡村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的建议,鼓励优秀农村实用人才为发展和繁荣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言献策。
第十五条 建立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联系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制度。确定部分科技水平高、贡献大、有代表性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作为联系对象,在其所在单位或村镇建立联系点,定期了解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
第十六条 加大对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创业精神和工作业绩的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六章 待遇
第十七条 对经评选命名表彰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实行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每人5000元,所需经费由地区财政列支。
第十八条 对贡献突出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可优先评审、破格晋升农民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已获省表彰的拔尖乡土人才不再申报地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县(市、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选拔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